楚发改收费〔2017〕528号
各县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水务局:
现将《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收费〔2017〕113号)转发给你们,请收费单位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时更改收费公示牌(栏),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于每年2月底前向同级价格主管和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水土保持补偿费收支情况。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财政局 楚雄州水务局
2017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办单位: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单位地址:楚雄州楚雄市阳光大道283号 邮政编码:675000
制作维护: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信息中心
ICP备案编号:滇ICP备16006449号-1 滇公网安备 53230102000290号